一、公司债务加入可不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债务加入是否需经股东大会决议,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公司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时,债务加入行为通常不属于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根据公司法规定,一般的经营决策等事项,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即可。但如果债务加入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比如涉及巨额债务,此时从谨慎角度及维护股东利益出发,也可能需要经股东大会决议。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治理结构更为规范严格,债务加入等重大事项通常需经股东大会决议。这是为了保障众多股东的利益,确保重大决策经过充分讨论和多数股东同意。
此外,若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债务加入需经股东大会决议,那么无论何种公司类型,均应遵循该规定,按程序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否则可能面临行为效力瑕疵等法律风险。 二、民法典中认缴制股东退股后是否承担债务在认缴制下,股东退股后是否承担债务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退股后通常无需对公司退股前的债务承担责任。因为其出资行为已完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
但如果股东存在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退股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股东仍需对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防止股东通过不当退股逃避债务。
另外,若股东退股时存在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即便已退股,也应当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总之,认缴制股东退股后债务承担问题关键在于股东是否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若未履行或存在违法抽逃出资等情况,则需承担相应债务责任。 三、什么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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